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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2010-11-17 16:44   教务处

沈阳工程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随机安排的座位就座,并做考前准备。  

(二)学生须凭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证件须放在桌子左上角待查。证件不全者,须在考试前补办,来不及补办的,须持有学生所在系开具的带有学生本人近期照片、加盖本系公章(压照片)并有系领导或辅导员签字的证明,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三)每科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四)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五)考生可举手提问有关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  

(六)不能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考场的,要置于关闭状态,并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计算器、电子字典等电子用具,除非试卷上注明允许使用,否则不允许使用。  

(七)考试用学院统一发放的专用草纸,草纸上要写姓名、班级和考试科目。不得自带草纸。  

(八)实行“一页纸”开卷考试的学生,要在“一页纸”上填写姓名、班级。要独立手写“一页纸”的内容,考试不允许使用复印的“一页纸”,不允许传递“一页纸”。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二、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  

4.缓考、重修考试未办理手续而参加考试,或不应该参加考试而参加考试;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纸时,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教师报告;  

6.使用复印“一页纸”;  

7.将草纸、题签等带出考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2.考生身边有考试科目的书、笔记和小抄;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电子字典等电子工具;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将通讯设备带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到指定地点,或未予关闭。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将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置于桌面上或衣服内,或握在手中,或书写在身体上、桌面上等;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不服从监考教师要求、安排;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带出考场,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  

5.被上级或有关部门认定考试作弊;  

6.交换试卷或答题卡;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8.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分;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11.考试中结伙(三人及三人以上)作弊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找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找校外人员替考或替校外人员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窃取试题、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考试中累计违反上述考试纪律者,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后,将违纪或作弊学生(连同试卷、违纪或作弊佐证材料等)带到考务室,当场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写清违纪或作弊事实,由监考教师、违纪学生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工作人员。  

(二)教师批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等非正常情况试卷,填写《非正常试卷审查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后,雷同相关试卷一起,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处理。  

(三)教务处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上填写建议处理意见后,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及学生违纪或作弊佐证材料等交学生处。  

(四)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调查核实后,形成处理意见,对做出处分决定的,形成文件,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后,对外公示,并将结果反馈教务处,以便记载成绩。  

四、考试违纪、作弊课程的成绩记载  

(一)违反考试纪律并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其当学期对应课程的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免费重考,须重修该课程。  

(二)违反考试纪律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其当学期对应课程的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免费重考,且留校察看期内不能重修,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方可重修该课程。  

毕业年级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发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者留级。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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