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乔某,党员,某县县长。刘某,党员,某县常务副县长。李某,党员,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了加强与两位县长的感情沟通,进行感情投资,于2016年“五一”前夕,分别送给乔某5000元、刘某4000元。
节日期间,乔某让司机将县政府办公室越野车交给儿子,其子用该车带同学到某风景区旅游三天。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本案中,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感情投资,送给乔某、刘某共计9000元,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刘某作为副县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节日期间收受下属李某4000元,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金数额也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畴,其行为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乔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节日期间将公车借给儿子用于旅游使用,属于公车私用,构成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违纪行为,其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依据新《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同时,乔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节日期间收受下属李某5000元,构成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乔某的党纪责任。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