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
身居要职 成为追逐焦点
2001
年,经过三校合并的新南京经济学院正开始大规模建设仙林新校区,时任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的刘代宁,还担任着该校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这些重要职务,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工作。由于仙林校区工程量巨大,很多大型建筑公司都积极参与其中,意欲谋得一些工程。200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由南京经济学院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刘代宁担任副校长,依旧负责仙林校区的建设。大权在握的刘代宁,自然成为众多建筑安装公司、绿化公司、建筑材料厂纷纷追逐的对象。
不惜血本 一人送了50万
据南京检方审查查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姚某为了分得仙林校区工程的“一杯羹”,决定对刘代宁下足“猛药”:2002年春节前以及三四月间,两次分别送了5万元;2003年春节前以及三四月间,两次各送了10万元;2003年的中秋节前又送了10万元,刘代宁都一一笑纳了。不久后,姚某又向他进贡了10万元,这一次刘代宁同样没有拒绝。
逢年过节 迎来受贿旺季
记者发现,刘代宁被指控的绝大多数受贿记录,时间均发生在春节前、中秋节前、端午节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项目经理李某逢年过节,都会到刘代宁家“拜访”。检方查明,刘代宁先后10次收受李某人民币14万元、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1部高档手机。综观刘代宁被指控的受贿数额,大到一次10万元,小到一次1000元,刘代宁在3年间不费吹灰之力,就成为百万富翁。记者细数了刘代宁被检方查明收受贿赂的次数,竟高达78次。据检方指控,2001年春节前至2004年3月间,被告人刘代宁利用担任南京经济学院副院长、兼该校仙林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承揽工程、追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2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1.7万多元、3000元美金、价值 2000元的超市购物券、价值3150元的鱼缸、1根50克金条、1部索尼摄像机、3只国际名表、1部高档手机、2幅字画。
2004
年4月底,刘代宁被监视居住,5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批准逮捕。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李兴荣受贿案
一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多年在高校负责党建工作;他又是位高级知识分子,在他教过的一届又一届学生眼中,他是位不苟言笑、治学严谨的老教授。但让他的同事、学生难以置信的是,前不久,他却因涉嫌受贿82万元被市检察院批捕。
一次受贿得到52万元
李兴荣是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原党委书记。1999年,南理工对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进行大规模建设。当时,李兴荣任基建规划处处长,负责所有工程的规划和招投标等工作。这年年底,南理工的学生公寓、食堂、学术交流中心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启动。由于工程巨大,很多大型建筑集团都参与了竞标。这时,李兴荣的一个朋友,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找到了他。李某希望李兴荣在招投标时能帮忙,让他的公司顺利入围。他答应李兴荣,事成之后必会重谢。在李兴荣的帮助下,江建集团果然顺利入围,成为这批工程的承建商。去年3月,李兴荣得到了李某的巨额回报——52万元。
七次收受建筑商贿赂30万元
2000
年下半年,南理工的人文综合教学楼、两幢学生公寓和第一运动场改扩建等项目开始招标。这次,通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杨某找到李兴荣。杨早就听说李兴荣是这次招标活动的关键人物,也知道李兴荣为江建集团带来的利益。这年9月,杨某约李兴荣到他办公室商谈招标事宜。临走时,杨硬是塞给李兴荣一个又厚又沉的纸包,里面装着6万元现金。长城公司南京分公司如愿以偿地成为这批项目的承建商后,杨某没有忘了李兴荣的“恩情”。从2000年起,在工程进行的3年里,杨某每年春节都会送几万块钱给李“拜年”。据查,从2000年9月到2003年9月,李兴荣先后7次收受了杨某共计30万元的好处。
目前,82万多元的赃款已被悉数追回,此案已被移送起诉。
南京中医药大学原保卫处处长朱可才受贿案
南京某高校一保卫处处长,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人民币9万元,现在该处长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受贿所得9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朱可才,原系南京中医药大学保卫处处长。本来再干几年就可以风风光光退休、享受晚年之乐,可朱可才却想趁在位置上的有限时间捞一把。2002年11月至 2003年底,朱利用负责为学校采购灭火器之机,先后4次收受个体供货商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每次笑纳后,朱可才就想方设法为王谋取利益,为保持长期“合作”,朱可才与王某称兄道弟,不仅经常吃吃喝喝,另在经济上还有往来。
朱可才收受贿赂一案东窗事发后,于今年4月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中朱可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法院审理认为,朱可才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故作出上述判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良晨受贿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原副校长李良晨,在学校教学楼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施工单位或个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万元。该李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陕西经贸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汝聪受贿案
1997
年在负责经贸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高汝聪当即让对方与他的“心腹”谈。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高汝聪依约到一个密室拿走了4万元的“红包”,3个月后又在另一个密室收受贿赂1万元。此外,高汝聪还私分公款1万元。6万元赃款为59岁的高汝聪换来有期徒刑3年。
河北医科大学连续三任基建处长相继落马
连续三任的基建处长分别是雍永堂、曲文章、刘子武,主要问题和事实如下:
原河北医学院基建处副处长雍永堂,男,1932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1948年2月参加工作,1949年入党,1950年入伍,1978年9月由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任后勤部副主任,1986年9月基建处成立,雍任副处长,主持基建处全面工作。此间,学院新建8号教学楼,自1988年下半年开始,长安区检察院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雍在建设8号教学楼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检察院开始对雍的问题进行初查,此后不久,雍便于1989年7月 1日自缢身亡。
原河北医学院基建处处长曲文章,男,1943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1960年参加工作,1962年7月入伍,1964年8月入党,1986年12月从部队副团职转业到河北医学院总务处技术室任工程师,1988年12月任基建处副处长并全面主持基建处工作,1992年2月任基建处处长。自1992年12月至 1993年11月,曲在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让施工单位为其报销个人应付费用、低价销售学院钢材等手段谋取私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9千余元。1994年5月26日曲因涉嫌受贿被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1994年11月1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曲文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没收赃款。
河北医科大学校园规划处处长刘子武,男,1946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1975年入党,1984年,从河北建安公司调入华山冶金医学专科学校工作,1987年6月任副校长。1995年5月河北医科大学成立,10月份,刘子武被任命为医科大学基建处(2001年4月更名为校园规划处)处长。在担任河北医科大学基建处和校园规划处处长期间,刘利用其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及立项、招标、签订合同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 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刘子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全部没收。
河北科技大学原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孙立华贪污案
孙立华,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大曹村,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北科技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副主任、副书记,2000年12 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1日被逮捕。孙立华于1997年至1999年1月在担任河北科技大学总务处副处长兼校医保科科长期间,伙同徐洪生采用虚填医药费单据等手段,骗取公款36400元及价值20920元的皮衣一件、金长城电脑、海尔壁挂式空调各一台,据为已有。(赃款及赃物折款全部退回)
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填医药费单据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立华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天津某大学财务人员贪污案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决某大学财务人员郑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伙同、迫使被告人郑某挪用公款达31万元的被告人张某,则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郑某1988年到天津市某大学财务处工作,张某系天津市某公司经理,与郑某系朋友。2001年9月,张某因公司资金不足而向郑某借款,同时以一张未到期的 10万元人民币汇票作抵押。2001年9月5日,郑某擅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同年10月,张某又以一张未到期的35万元人民币汇票作抵押再次向郑某借款,郑某于2001年10月30日,擅自从本单位开出一张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并将1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还给张某。2002年3月5日,张某所在公司将35万元借款全部归还。2002年3月,张某再次向郑某提出借款,郑某未应允。后在张某再三要求下,郑某于同年4月私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一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后张某在明知郑某交给他的款项是公款的情况下,又向郑某提出借款,郑某于同年5月至9月私自从某大学设计院开出5张共21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交与张某经营使用。此后,在郑某多次催要下,张某于同年9月归还了6万元人民币。后郑某以个人集资款到期为名将6万元人民币交与其母存入银行,据为己有。案发后,郑某退缴赃款6万元。张某退缴赃款25万元。此外,2001年 8月至2002年9月,郑某或私开转账支票通过某公司提取现金,或用现金支票直接提取现金,五次共贪污某大学设计院公款34.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房、还款等。后其虚设银行账目,并以模型制作费、技术服务费等名目将账目调平。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武汉大学杨国录等违纪案
中共武汉大学纪委最近发出《关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同志违纪案件的通报》。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副校长杨国录、研究生部原党总支书记张锡智、研究生部原副主任赵藤,在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研究生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犯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主要违纪事实有:
1
、截留学费,私设小金库。1995至1997年,原武汉水利水电大学原留学生部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共截留应上缴学校财务的自费、委培研究生和“学位办”学费196万元,私设小金库。
2
、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53万元。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经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研究决定,赵腾经办,研究生部12次滥发乱分小金库资金共计 153.913万元。杨国录、张锡智、赵腾各分得16万元;研究生部其他有9人各分得9.8万元,2人各分得5.5万元,另有3人共分得6万元。事后,赵腾等人将有关账目悉数销毁。
鉴于事发后,杨国录、张锡智、赵腾认错态度较好,不仅退出了自己全部非法所得,还配合组织收回了其他人员非法所得,共计153.913万元,2001年4月经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批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分别给予杨国录、张锡智、赵腾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撤销三人行政职务。另经教育部党组同意,教育部于2001年6月决定给予杨国录行政撤职处分。经武汉大学党委同意,学校于2001年10月决定给予张锡智、赵腾行政撤职处分。
四川大学原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任宁交福等贪污案
2001
年 9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某高校宁交福等四人所犯贪污罪分别作出了刑事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交福在任宿管办主任期间,伙同被告人曾琼芳、郭同发、孙键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宿管办向非统招生收取的住宿费及临时工工资、奖金,向计划内学生收取的洗涤费,暑假期间办班收取的住宿费并定期将收取住宿费的有关凭证销毁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
其中被告人宁交福分得住宿费72万元;临时工工资、奖金8万元;学生洗涤费13万元;将自己汽车的修理费、汽油费及个人医药费、电话费等在宿管办财务上报销,侵吞公款6.5万余元(其中配眼镜一副就上千元);将从孙键处领取的向有关部门人员发放的劳务费40万元据为己有,上述各项合计,宁交福共贪污公款人民币139.5万元。被告人曾琼芳分得住宿费46.5万元;洗涤费、临时工工资、奖金13万元,曾琼芳共贪污公款人民币59.5万。被告人郭同发分得住宿费赃款人民币10.5万元,共贪污公款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孙键分得住宿费29万元;洗涤费、临时工工资、奖金8万元,共贪污公款人民币37万元。被告人宁交福提出并决定私分宿管办收取的住宿费、临时工工资及奖金、计划内学生的洗涤费,吩咐其他四人销毁凭证,并分得大部分赃款,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惩处腐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宁交福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琼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郭同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孙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原杭州商学院招待所负责人李志坤贪污案
李志坤,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大专文化,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行政副科职级,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被杭州商学院后勤发展总公司聘为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责任人。
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1)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李志坤在负责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私刻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私开假收据、营业收入不上交等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02201.5元。(2)2000年3月1日至2002年10月9日,李志坤在负责杭州商学院招待所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临时工名单、多开工资的手段,多次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1920元。两项合计:李志坤共侵吞本单位公款754121.5元。2003年5月15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
年7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李志坤侵吞公款462219.25元,并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原财务科基建会计程前挪用公款案
程前与同案犯无业人员丁某(曾犯盗窃罪、流氓罪两次被判刑)、沈某某共同预谋、策划,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12月起先后7次挪用其管理的基建资金共85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终审判决程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湖南医科大学成教学院学生科副科长陈明光贪污案
陈明光原任湖南医科大学成教学院学生科副科长,在1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期间,陈利用担任学生科副科长职务,在为成教学院购置教材的过程中,采取先开发票报账,付款后在购书单位领取购书余款的手段,先后4次侵吞公款2786.20元。案发后,根据陈明光交待,追缴陈在外印书截留款 153451.80元。2000年12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原天津大学校长单平失职案
单平,男,汉族,1946年5月生,辽宁鞍山人,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教授,博士生导师。1997年6月至2006年7月任天津大学校长,是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0年初,天津大学决定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以提高学校校办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发展后劲。于是学校有关负责人和深圳某公司洽谈,在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未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便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其在证券市场运作的协议。2003年下半年质押的股票被相关证券公司陆续强行平仓,款项被划走,公司的当事人潜逃。这件事给学校至少造成三千多万元损失。
事件发生后,中纪委和教育部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在这一重大资金损失案中,时任校长单平同志负有失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失职错误。根据党的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经中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单平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另据《天津日报》报道,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1月21日举行会议,表决通过罢免单平的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