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院、系: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做如下通知: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的同学,需要以上单位所在城市出具的城市“接收函”,方可迁入该城市。
二、如毕业生为升学、留在沈阳的同学,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到保卫处自行办理。
三、户籍迁往地区,必须是与学校招生就业处出具的毕业生“报到证”地址一致。
四、迁移证领取时间暂定于7月 2日(以发毕业证证书日期为准,因需要毕业证的复印件),以班集为单位携带其毕业生的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到保卫处一楼户籍办公室,统一领取户籍迁移证。
五、原则上,毕业生户口在校的要全部迁出,不得留校。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与保卫处协商。否则,保卫处将根据户籍名单全部迁出2015届毕业生户口。
保卫处
201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