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沈阳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及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其中教授不能少于百分之五十。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系设立。其成员由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员会的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由系提出人选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二)审批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发生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时,到会委员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达到到会人数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名,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位办公室设3名兼职人员(1名主任,2名工作人员)。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系分委员会办理学士学位的申请手续;
(二)配合各系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四)负责整理学位档案;
(五)负责学位证书的填写、编号等工作;
(六)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七)办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要求
凡本院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好,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4.0;
(二)核心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达到6门(专升本4门)及以上;
(三)因考试作弊或在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和科学研究中,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以及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处分两次(含两次)或受留校察看处分;
(四)做结业处理;
(五)其他情形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因第十二条前三款原因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组织)的学科、专业类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二)独撰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考试可替代1篇论文);
(三)毕业前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平均学分绩点达6.0以上;
(四)受纪律处分后,获得过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一定标准(受记过处分平均学分绩点达6.0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平均学分绩点达7.0以上);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为准);
(六)其他为提高学院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审批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的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将审核结果记入“本科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汇报说明。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仅研究审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四章其 它
第十五条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六条对学位授予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办公室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工作有误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院学位有关规定时,应予复议后撤销原决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可参照执行。